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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 BY-LAWS OF CCBALA & ITS SUB-ORGANIZATIONS
會館理事會之理事中選出十四人,監事會 四、福僑會負責辦理有關華僑慈善活動及
之監事中選出七人,組織福僑會。 為華僑向當地政府爭取社會一切福利事
二、福僑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中文 宜。
秘書、副中文秘書各一人,英文秘書英文
秘書各一人,財政、副財政各一人,稽核 第九條 福僑會財政:
二人,由全體委員互選。
一、財政每月須將財政收支情形,以書面
第五條 會長資格: 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。年終並須提
出全年收支結算表。
曾任福僑會委員一年及中華會館理事或監 二、福僑會收入款項,須儲存銀行活期或
事-年。 定期存款戶。財政支出,必須用支票支
付,並註明支付之商號名稱。支票之簽
第六條 會長、委員及職員之任期: 發,必須有福僑會會長、副會長、中、英
文秘書、財政五人中三人簽名。
一、會長、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,達選得 三、福僑會日常雜項之支出,必須列明支
連任一次。會長任期屆滿,為福僑會顧 出用途。遇有緊急事項時,會長得動用五
問。 百元,並須三十天內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
二、福僑會委員之任期為-年,連選得連 追認。
任三年,共四年為限。任滿經過一年後得
再參選。 第十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:
三、中、英文秘書、財政及稽核之任期均
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本章程,如有未盡善事宜,由委員會列舉
報請中華會館交修章小組統籌處理。
第七條 會議: 第十-條 章程生效日期:
本章程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九
一、福僑會每三個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 十年九月二十三日【9/23/2001】三讀通
次,遇有特別事故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過即日生效。
二、福僑會之會議記錄及出席名單,須於
會議後,提報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。
三、委員於任期內,有兩次不出席會議
者,由會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報中華會
館理事會,不得參選下屆委員。
第八條 福僑會權責:
一、新任會長就職後,應於每年元月三
十-日前,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
送交委員會通過後,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
核定切實執行。
二、有關福僑會籌措經費,會長須向中華
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,經理事會核准後施
行。
三、會長每月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報告會
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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