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4 - CCBA-LA-125th-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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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 BY-LAWS OF CCBALA & ITS SUB-ORGANIZATIONS




          會館理事會之理事中選出十四人,監事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福僑會負責辦理有關華僑慈善活動及
          之監事中選出七人,組織福僑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華僑向當地政府爭取社會一切福利事
          二、福僑會設會長、副會長各一人,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宜。
          秘書、副中文秘書各一人,英文秘書英文
          秘書各一人,財政、副財政各一人,稽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福僑會財政:
          二人,由全體委員互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財政每月須將財政收支情形,以書面
          第五條 會長資格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。年終並須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全年收支結算表。
          曾任福僑會委員一年及中華會館理事或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福僑會收入款項,須儲存銀行活期或
          事-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期存款戶。財政支出,必須用支票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付,並註明支付之商號名稱。支票之簽
          第六條 會長、委員及職員之任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,必須有福僑會會長、副會長、中、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秘書、財政五人中三人簽名。
          一、會長、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,達選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福僑會日常雜項之支出,必須列明支
          連任一次。會長任期屆滿,為福僑會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用途。遇有緊急事項時,會長得動用五
          問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百元,並須三十天內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
          二、福僑會委員之任期為-年,連選得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追認。
          任三年,共四年為限。任滿經過一年後得
          再參選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:
          三、中、英文秘書、財政及稽核之任期均
          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,如有未盡善事宜,由委員會列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請中華會館交修章小組統籌處理。
          第七條 會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-條 章程生效日期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章程經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九
          一、福僑會每三個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年九月二十三日【9/23/2001】三讀通
          次,遇有特別事故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過即日生效。
          二、福僑會之會議記錄及出席名單,須於
          會議後,提報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。
          三、委員於任期內,有兩次不出席會議
          者,由會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報中華會
          館理事會,不得參選下屆委員。

          第八條 福僑會權責:


          一、新任會長就職後,應於每年元月三
          十-日前,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
          送交委員會通過後,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
          核定切實執行。
          二、有關福僑會籌措經費,會長須向中華
          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,經理事會核准後施
          行。
          三、會長每月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報告會
          務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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