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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5 Anniversary
th 週年
聯合召開。 三、修改章程,須三護通過。
四、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。
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經費: 五、核定設立特種委員會。
六、理事會或監事會不能解決之案件,得
監事會所需經費核定後,通知理事會主 提請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解決。
席,交由財政支付。
第三十條 監事連續缺席會議之處理: 第五章 議事規則
監事缺席會議二次者,比照理事會連續缺 第三十四條 議事規則:
席會議之辦法處理。
一、理、監事及各會之會議,必須有本會
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之交接: 會員及全體理、監事名額過半數之出席方
為合法。
有關監事會原有來往文件,由中、英文秘 二、校董會、福地會、福僑會之合法會
書列冊自行交接。 議,亦須其成員過半數之出席。
三、出席會議人員,必須先親自在議事簿
上簽名。
第四章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 四、未經宣佈散會,出席者未經主席許
可,不得擅自離場,否則當缺席論。
第三十二條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: 五、本會理、監事會會議之決議案,必須
有合法出席人數超過半數通過,方能成
一、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,必須有 立。
各五分之三以上理、監事之出席方為合 六、理、監事會議及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
法。 召開,必須於七日前以書面發出開會通
二、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案,必須有 知,並列明開會議程。
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之三分
之二通過。 第三十五條 發言及發言順序:
三、理、監事聯席會議,每三個月開會一
次。主席聽取理、監事會務報告。遇有特 一、理、監事發言,必須先舉手,得主席
別事故,得臨時召開會議。 同意後發言。如有同時舉手,由主席決定
四、主席、副主席、監事長、副監事長為 先後。
共同召集人,由主席主持會議。主席因 二、列席人員,須守秩序,無發言權。若
事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監事長負責主持會 得主席同意後,可以發言,但不能超過三
議。 分鐘。
五、倘若主席、副主席、監事長、副監事 三、發言人之言論,與議題不符或冗長重
長均不召開會議,可由理、監事人數三分 複,主席可以制止。
之一以上聯名召開。 四、討論同一問題,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三
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。如發言在所限
第三十三條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職責: 時間內未能完全表達原意,經主席許可,
得延長時間。
一、發布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開會之通告,
並列明討論議程。 第三十六條 議案之提出與撤回:
二、討論理、監事會建議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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