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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th  週年


                   聯合召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修改章程,須三護通過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經費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核定設立特種委員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理事會或監事會不能解決之案件,得
                   監事會所需經費核定後,通知理事會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請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解決。
                   席,交由財政支付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監事連續缺席會議之處理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議事規則

                   監事缺席會議二次者,比照理事會連續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議事規則:
                   席會議之辦法處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理、監事及各會之會議,必須有本會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之交接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員及全體理、監事名額過半數之出席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合法。
                   有關監事會原有來往文件,由中、英文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校董會、福地會、福僑會之合法會
                   書列冊自行交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,亦須其成員過半數之出席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出席會議人員,必須先親自在議事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簽名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未經宣佈散會,出席者未經主席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,不得擅自離場,否則當缺席論。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本會理、監事會會議之決議案,必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合法出席人數超過半數通過,方能成
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 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,必須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。
                   各五分之三以上理、監事之出席方為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理、監事會議及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
                   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召開,必須於七日前以書面發出開會通
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案,必須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,並列明開會議程。
                  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之三分
                   之二通過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發言及發言順序:
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理、監事聯席會議,每三個月開會一
                   次。主席聽取理、監事會務報告。遇有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理、監事發言,必須先舉手,得主席
                   別事故,得臨時召開會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意後發言。如有同時舉手,由主席決定
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主席、副主席、監事長、副監事長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後。
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召集人,由主席主持會議。主席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列席人員,須守秩序,無發言權。若
                   事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監事長負責主持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主席同意後,可以發言,但不能超過三
                   議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鐘。
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倘若主席、副主席、監事長、副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發言人之言論,與議題不符或冗長重
                   長均不召開會議,可由理、監事人數三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複,主席可以制止。
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以上聯名召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討論同一問題,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。如發言在所限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理、監事聯席會議職責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間內未能完全表達原意,經主席許可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延長時間。
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發布理、監事聯席會議開會之通告,
                   並列明討論議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 議案之提出與撤回:
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討論理、監事會建議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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