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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 BY-LAWS OF CCBALA & ITS SUB-ORGANIZATIONS




          第九條 理事會權責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所屬會員推派下屆理事,並將名單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送交理事會。
          一、執行議決案,公告僑胞福利及有關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選主席及副主席之候選人,須於當年
          胞建議事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月十日前,親自到本會秘書處遞表登
          二、釐定幹事及庶務人員酬勞金,督促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。
          會應辦事務,籌措本會經費及特別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由現任主席定期召開新理事會議,選
          三、  理事及各單位職員,如有違背本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臨時主席、臨時秘書主持會議,選舉下
          章程,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得罷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主席、副主席及產生各部門職員,新
          之,並通知該所屬會員,另派代表繼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職員就職後,前任理事會職權,即告終
          當理事會提出罷免案時,須予當事人申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止。
          機會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主席、副主席,以單記名投票法選
          四、有關第三項事件發生,如當事人或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舉,如有票數相同,再投票一次,如再同
          員認為不公時,得請召開理、監事聯席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由抽籤決定。
          議解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 理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職員
          第十條 理事之產生及任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任期:

          理事會之理事,由本會屬下各會員委派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主席、副主席、財政、副財政及稽核
          代表充任。理事任期為一年,自每年元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任期均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          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任期屆滿,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`主席任期屆滿後,即為本會當然顧
          由各會員另行委派代表充任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問,懸掛玉照紀念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  中、英文秘書、副中、英文秘書之
         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員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期均為一年,由候任主席就理事中提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選,連選得連任。
          理事會設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中文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 理事不得兼任本會及屬下各機構受
          書、副中文秘書各一人,英文秘書、副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薪職務。
          文秘書各一人,財政、副財政各一人,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  幹事及庶務之任期為一年,任期屆
          核二人,另聘幹事一人,庶務一人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滿,由主席推薦候選人,經理事會同意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聘用。如不稱職,得由理事會隨時解聘。
          第十二條  理事會主席、副主席之候選
          人資格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職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職責:
          主席、副主席候選人之資格,必須具有下
          列三項中之一項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主席就職後,須於每年第二月理事會
          一、曾任本會屬下會員之主席一年及本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時,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濟預算,報
          理事或監事一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切實執行。
          二、曾任本會屬下會員之副主席一年及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主席主理本會一切行政事宜,召開及
          會理事或監事兩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持理事會議,執行理事會及理、監事聯
          三、曾任本會理事或監事三年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席會議之議決案。對外代表本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副主席協助主席辦事。主席請假或不
          第十三條  理事會主席、副主席及職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席代理。主席出缺
          之產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副主席遞補為主席。副主席升任主席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個月以上,當作一任計算。
          一、理事會於年終任期屆滿一個月前,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主席、副主席均出缺,由三分之一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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